7月19日,白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,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.5万元。
公诉机关指控称:2022年2月28日,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刘某(在逃)合谋后,以租车为名,与被害人张某某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后,向张某某租赁一辆奔驰E260型轿车,随后以其本人为车主伪造了该辆奔驰车的行驶证,并于当日在贵阳市白云区将该车以人民币6.5万元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,经物价部门估价,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72069元。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,并发还给被害人。 本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将向被害人租赁来的车辆,伪造车辆行驶证,假称自己是车主将该车辆以人民币6.5万元抵押给另一被害人,骗取被害人钱财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法官提醒: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,通过租赁汽车抵押、出售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,汽车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,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。同时,在借款给他人签订抵押借贷合同时,不能掉以轻心,一定要审核对方身份信息和抵押物的权属,最好和发证机关核实,避免造成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