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对财产保全、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,可以申请复议,由人民法院立案或审判机构审查,如对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,应否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服等。对财产保全、先予执行的行为不服,可以提出执行异议,由执行机构审查,对异议被驳回的,可向该执行机构所在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,如不服超标的的保全、保全措施不当等。